名誉教授政策
意图
订明颁授名誉教授称号的资格准则。
范围
此政策适用于所有提名授予名誉教授头衔的合资格候选人,他们已退休或从大学辞职。
定义
名誉教授教授在退休或辞职时,如符合本政策所订明的资格标准,可获授予这一享有盛誉的头衔。
政策
1.合格标准
大学校董会(校董会)会考虑颁授名誉教授的头衔予大学教授,而该教授在退休或从大学辞职后:
- 在大学担任主席或教授级别或头衔的职位,最少有十年;
- 在此期间,对学术界和/或大学社会作出了卓越的学术服务,大大超出了通常对教授的服务水平;而且
- 建议副校长和颁奖典礼委员会考虑:
但在考虑到候选人未来可能的职业后,如因辞职而非退休,本局认为授予该职位不合适,则不在此列。
2.特殊情况下
不论上述第1项,如经校长及颁奖典礼委员会推荐,校董会会考虑在特殊情况下,授予理大前教授名誉教授的头衔。
3.撤销名誉教授头衔
校董会可在任何时间及无须给出任何理由,撤销任何已获授予荣誉教授头衔的人士的荣誉教授头衔。对这一决定没有上诉程序。
相关的政策工具
批准的细节
政策支持: |
副校长 |
批准机关: |
委员会 |
政策领域: |
公司治理 |
下次覆核日期: |
23/10/2025 |
修改历史
版本号 |
批准日期 |
实现日期 |
细节 |
作者 |
20-01 |
23/10/2020 |
09/12/2020 |
更改保单名称 合并第1节和第2节 管理修改 |
秘书处 |
17-01 |
29/11/2017 |
24/01/2018 |
政策更新,考虑到理事会各委员会的改组和程序分离 |
秘书处 |
15-01 |
24/06/2015 |
保单发起人修改以反映核准的保单框架 |
QSP |
|
08-1 |
14/08/2008 |
15/08/2008 |
关键字 | 名誉教授,退休,杰出,服务 |
联系人 | 大学的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