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司治理名誉教授政策

名誉教授政策

意图

订明颁授名誉教授称号的资格准则。

范围

此政策适用于所有提名授予名誉教授头衔的合资格候选人,他们已退休或从大学辞职。

定义

名誉教授教授在退休或辞职时,如符合本政策所订明的资格标准,可获授予这一享有盛誉的头衔。

政策

1.合格标准

大学校董会(校董会)会考虑颁授名誉教授的头衔予大学教授,而该教授在退休或从大学辞职后:

  • 在大学担任主席或教授级别或头衔的职位,最少有十年;
  • 在此期间,对学术界和/或大学社会作出了卓越的学术服务,大大超出了通常对教授的服务水平;而且
  • 建议副校长和颁奖典礼委员会考虑:

但在考虑到候选人未来可能的职业后,如因辞职而非退休,本局认为授予该职位不合适,则不在此列。

2.特殊情况下

不论上述第1项,如经校长及颁奖典礼委员会推荐,校董会会考虑在特殊情况下,授予理大前教授名誉教授的头衔。

3.撤销名誉教授头衔

校董会可在任何时间及无须给出任何理由,撤销任何已获授予荣誉教授头衔的人士的荣誉教授头衔。对这一决定没有上诉程序。

相关的政策工具

名誉教授过程

批准的细节

政策支持:

副校长

批准机关:

委员会

政策领域:

公司治理

下次覆核日期:

23/10/2025

修改历史

版本号

批准日期

实现日期

细节

作者

20-01

23/10/2020

09/12/2020

更改保单名称

合并第1节和第2节

管理修改

秘书处

17-01

29/11/2017

24/01/2018

政策更新,考虑到理事会各委员会的改组和程序分离

秘书处

15-01

24/06/2015

保单发起人修改以反映核准的保单框架

QSP

08-1

14/08/2008

15/08/2008

关键字 名誉教授,退休,杰出,服务
联系人 大学的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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