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政策-大学校董会及其委员会
意图
利益冲突是指具有特定利益的立法会或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可能受到影响,或似乎受到影响。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必须披露任何利益冲突并获得评估。
JCU法案第10条规定了理事会成员在任何时候都要为大学的最佳利益行事的积极义务。本节规定:—
校董会必须以它认为最可能促进大学利益的方式行事.
该法第10条与该法第26A条一致,该条规定:
1)成员的职责是确保其所属的理事会和/或委员会适当、有效和高效地履行其职能和行使其权力。
2)在执行职务时,成员-
(a)必须诚实行事,符合大学的最佳利益;而且
(b)必须运用合理的技巧、谨慎和勤勉;而且
(c)必须向校董会披露该委员的个人利益与大学利益之间可能产生的任何冲突;而且
(d)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其会员身份,或利用因其会员身份而获得的信息,直接或间接地为会员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本政策及其相关程序概述了确定和管理实际的、潜在的或认为的利益冲突的过程,以及管理承诺冲突的过程,包括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登记利益。
虽然利益冲突本身并没有错,而且确实不能总是避免,但在大学运作的各个方面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随着大学与其他组织、公司和机构的联系日益紧密,校董会和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和行为必须正直,不能因不当利用其在大学的职务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一点非常重要。
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参与大学事务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大学的校董会成员或校董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董会委任的增选成员)。
定义
除本政策或行为准则另有规定外,所使用术语的含义按政策术语表.
行为 |
1997年詹姆斯库克大学法案(Qld)。 |
实际的利益冲突 |
当前的职责和责任与现有的个人、私人或其他利益之间的真正冲突。 |
联系 |
联营人可以是: (a)配偶、兄弟姐妹、父母或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或通常居住在立法会或委员会成员家庭的人; (b)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或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的提名人为其股东、成员或高级人员的实体; (c)业务伙伴 (d)雇主 (e)任何其他可能因不当利用该校校董会或委员会成员的职务,或因该职务而获得校董会或委员会成员的资料而(直接或间接)受益的人士或实体。 |
循环决议 |
立法会或其委员会的决定,在会议外由所需人数的议员作出。 |
委员会 |
理事会的任何董事会、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或类似小组。 |
承诺冲突(或双重利益) |
当一个人有多重且不相容的商业和公共职责时,可能会发生。这可能会发生,例如,当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在他们的大学职责之外,还在另一个组织担任公共角色时。 校董会和委员会成员可能与外部组织有牵连,例如:担任董事会或委员会的成员、担任另一所大学的荣誉任命、或担任大学受控实体的董事。这通常会导致大学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或义务的二元性。也被称为双重利益。 |
利益冲突 |
利益冲突是指公共职责与公职人员的个人、私人或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公职人员的个人、私人或其他利益可能不适当地影响其履行公务和责任。 当校董会或委员会成员的个人、私人或其他利益,或与他们有密切私人关系的人的利益,与他们为大学利益行事的首要义务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利益冲突可能是实际的、感知的或潜在的。它可以是金钱上的(涉及经济上的收益或损失),也可以是非金钱上的(基于敌意或友好),可以产生于避免个人损失以及获得个人利益,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物质上或其他方面。利益冲突包括承诺冲突。 |
委员会 |
詹姆斯库克大学理事会 |
经济(或金钱)利益 |
在某物中具有货币或同等价值的权利、要求、所有权或法律份额财务权益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票期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如工资、咨询费、津贴、折扣等。 |
外国的影响 |
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所有政府都试图影响对其重要问题的审议。这些活动如果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将是国际关系和外交的一个正常方面,并可对公开辩论作出积极贡献。 |
外国干涉 |
当外国行为者或其代表进行的活动具有胁迫性、隐蔽性、欺骗性或腐败性,并违背澳大利亚的主权、价值观和国家利益时发生。 |
个人重大利益 |
根据问题的结果,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现实利益预期。在昆士兰立法中,重大个人利益可能包括经济或非经济利益。 |
会议 |
市政局或市政局委员会的会议,或因传阅决议而被视为市政局或市政局委员会的会议。 |
成员 |
指立法会议员或立法会委员会委员(包括立法会委任的增选委员) |
被认为的利益冲突 |
凡理性人可能察觉到利益冲突定义中所述的不正当影响可能存在者。 |
人际关系 |
家人、朋友或其他亲密关系 |
潜在的利益冲突 |
当前或未来的义务和责任与现有或未来的私人或其他利益之间可能在未来发生冲突。 |
私人(或个人)兴趣 |
指个人或个人希望受益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如家人、朋友、同事)或不利的利益(如竞争对手、竞争对手)所涉及的潜在收益或损失(财务或非财务)。 |
政府官员 |
公职人员是由国家授予的任何具有官方权力的职位的人,即担任任何种类的立法、行政或司法职位的人,无论其是任命的还是选举的。这一定义扩展到包括公共机构的官员或代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如大学或研究机构。 |
负责人员 |
就本政策及其相关程序而言,负责人员包括校长及大学秘书。 |
1.原则
1.1大学有责任确保其官方活动以及校董会和委员会成员的活动符合诚信和良好行为的可接受标准。委员会认识到,一个确定、宣布和管理任何利益冲突的完善制度可增加其公共问责,并减少其业务和决策过程中腐败、不当行为和偏见的风险。
1.2大学亦认识到,在履行公共责任时,利益冲突并不罕见,并非总是可以避免。
1.3大学期望:
1.3.1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不允许他们的个人、私人、财务或其他利益或对任何非jcu实体的职责削弱他们对大学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1.3.2所有利益冲突,不论其性质或程度,都应加以识别、申报和管理。
1.3.3任何旨在影响立法会及委员会成员当前或未来行为的礼品/捐赠/福利/赞助/招待或服务,均不会被立法会及委员会成员接受(另见应报告的礼品和福利程序).保持专业独立性是最重要的考虑。如因某种原因而不能拒绝馈赠/捐赠/款待或其他利益,必须向大学秘书申报。
1.3.4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大学的利益将与校董会或委员会成员的利益相平衡。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利益平衡将会向大学有利的方向解决。
1.3.5大学秘书在接获有关利益冲突的通知后,会根据本政策及其相关程序,迅速处理有关冲突,并作出安排,以保障已申报利益的校董会或委员会成员的诚信,以及大学的程序和决策。
1.4如果校董会或委员会成员同时也是大学的工作人员,而发生的问题影响到该成员/工作人员以后者的身份,则该问题应根据《校董会或委员会》的规定解决利益冲突政策(针对员工)而不是这个政策。如涉及具有两种身份的成员/工作人员的问题,应同时考虑本政策和利益冲突政策(针对员工)解决问题。
2.角色及职责
2.1教务处负责制定政策、程序和架构,以处理大学内部及大学秘书与校董会及其委员会有关的利益冲突。
2.2大学秘书负责:
2.2.1理解并遵守本政策及其相关程序;
2.2.2了解与社联及其辖下委员会有关的潜在利益冲突领域,评估风险并向委员提供意见;
2.2.3确保成员在获委任入职JCU时登记利益冲突声明表,并按《利益冲突声明表》的规定每年检讨利益冲突程序-大学校董会及其委员会;
2.2.4协助议会和委员会成员就实际的、认为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提出查询。
2.3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负责:
2.3.1理解并遵守本政策及其相关程序;
2.3.2评估他们自己的私人、个人或其他利益,以及这些利益是否与大学的利益(包括他们作为校董会或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
2.3.3根据本政策和程序,披露和管理任何实际的、感知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或承诺冲突;
2.3.4就与立法会或委员会成员的私人或其他利益有关的事宜,不作出决定或试图影响他人的决定。
2.4此外,教务处处长及大学秘书亦被指定为负责人员,具体负责:
2.4.1维持中央保密和保密的披露登记册(见下文第5节);
2.4.2协助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处理任何潜在的或已宣布的利益冲突;
2.4.3审查和确保管理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的利益冲突符合本政策和程序。
3.利益冲突的类型
3.1利益冲突的识别、管理和监督,依《利益冲突程序-大学理事会及其委员会》执行。
3.2个人关系。重要的是,个人关系不要干涉或被认为干涉或影响实践和决策。
3.3的欺凌,歧视,骚扰和性行为不端政策要求任何引起利益冲突的性行为或恋爱关系必须立即宣布。
3.4外国影响或干涉。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需要披露根据《外国影响透明度计划法》可登记的任何可能存在的、潜在的或实际的利益冲突的活动。某些类型的国际合作和敏感或关键基础设施可能受到出口管制法律和国家安全规定(包括制裁制度)的额外控制和义务,以防止外国干涉。
3.5这种不适当的影响或干扰可能以微妙或隐蔽的方式发生,因此有效的尽职调查和透明度是重要的缓解策略。如果外国的从属关系、关系或财务承诺可能被视为利益冲突,应予以声明。
3.6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被要求登记他们的冲突,特别是当所进行的工作是使用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技能,但不属于JCU。这可能包括受雇于除JCU以外的学术机构、私人执业(如临床医生、律师、工程师、IT或商业专业人员)和董事职位。
3.7承诺冲突。承诺冲突通常涉及时间分配问题,是指个人从事有偿或无偿的专业活动,这可能妨碍他们对大学的义务和承诺。当个人的专业活动可能影响其JCU职责的有效履行时(如时间承诺),或当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对大学不忠诚时,承诺冲突就会存在。如果出现了可能与承诺冲突的情况,应与大学秘书讨论。
4.登记利益冲突
4.1校董会及委员会成员在获委任时,须登记及申报其金钱及非金钱利益。校董会及委员会须按《利益冲突程序》每年检讨有关事宜。
4.2声明的目的是确保财政大臣了解任何可能或可被视为影响校董会或其委员会所作决定或所提建议的私人或其他利益或关系。这些可能包括个人或其他利益和关系,在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方面可能涉及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4.3填妥利益冲突申报表后,立法会及委员会成员亦有机会考虑他们的任何财务或个人利益是否会与他们的职责产生实际的、潜在的或感觉上的冲突,并采取行动消除或尽量减低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登记或申报利益冲突本身并不一定能解决任何冲突。还应考虑采取其他措施积极解决或处理利益冲突。
5.利益冲突登记册
5.1大学备有校董会及委员会利益冲突登记册,由大学秘书持有。
5.2作为内部控制的一种形式,利益冲突登记册以及本政策和程序的实施和理解受内部审计程序的制约。
6.未能申报利益冲突
6.1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有义务申报和处理利益冲突。不遵守本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包括拒绝采取任何合理行动解决利益冲突,可能构成违反行为义务,可能导致免职。
6.2违反本政策和程序的人士,可能会被转介外部法定当局及/或机构,包括刑事及贪污事务监察委员会,并被采取行动。
7.私隐及保密
7.1因利益冲突声明而产生的信息将按照信息隐私政策进行管理。
7.2所持有的资料可用于大学的目的,包括审核、报告、合规监察及政府或法例规定的其他目的。
相关政策及程序
其他相关文件
政府
批准的细节
政策支持 |
副校长 |
批准机关 |
委员会 |
下次覆核日期 |
03/12/2025 |
修订历史
版本 |
批准日期 |
实现日期 |
细节 |
作者 |
为20:1 |
3/12/2020 |
14/01/2021 |
政策重新命名、修订和更新,以考虑到这一治理领域的发展。分为策略和过程。 |
参谋长/大学秘书 |
3.0 |
19/06/2015 |
25/06/2015 |
保单发起人修改以反映核准的保单框架。 |
QSP |
2.0 |
2014年4月 |
2014年4月 |
策略已更新,程序已从策略中删除 |
政策主任-管治及企业服务 |
1.0 |
01/12/2011 |
01/12/2011 |
政策的建立 |
关键词: |
利益冲突,承诺冲突;实际的;感知的;潜在的;材料 |
联系人: |
幕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