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政策
意图
理大致力保护和促进校内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是大学作为一个以追求知识、理解和真理为前提的教育机构的所有努力和运作的基础。
除法律规定及本学术自由及言论自由政策原则所列明的限制或负担外,学术自由及言论自由的行使均不受任何限制或负担。
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大学所有校董会成员、教职员、附属机构及学生。
定义
除本政策另有规定外,所使用术语的含义按政策术语表.
学术自由 |
学术自由的含义如下: (a)教职员教学、讨论和研究的自由,以及传播和发表其研究成果的自由; (b)教职员和学生就其学习和研究课题进行学术研究、表达意见和信仰,以及参与公开辩论的自由; (c)教职员和学生就其工作或就读的高等教育机构发表意见的自由; (d)教职员参加专业或有代表性学术团体的自由; (e)学生参加学生社团的自由; (f)高等教育提供机构在选择学术课程和课程、教学方法、选择研究活动和进行研究的方法方面的自主权。 |
学术人员 |
仅就本政策而言,学术人员是指所有与学术活动有关的人员,包括专业人员或辅助人员。 |
下属 |
指通过聘任书或邀请加入JCU的人(工作人员或学生除外,包括研究类的高级学位候选人),通常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为某一特定活动在JCU工作、研究或学习,并在此期间必须遵守大学的政策(例如,访问学者和兼职被任命者)。 |
有责任促进学生和教职员的福祉 |
(a)包括确保没有教职员和学生因法律承认的任何根据(包括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仰)而遭受不公平的不利待遇或不公平的不利歧视的义务; (b)包括确保任何教职员和学生不会因他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已说过或拟说的话而受到威胁或恐吓行为的义务; (c)支持采取合理和适当的措施,以防止任何人使用合法的言论,而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人会认为这些言论可能会羞辱或恐吓他人,并有意产生上述任何一种或两种后果; (d)不延伸为保护任何人不因他人的合法言论而感到被冒犯、震惊或侮辱的义务。 |
演讲 |
延伸到所有形式的表达行为,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艺术、音乐和表演作品,以及使用社交媒体的活动和交流;speak这个词有相应的意思。 |
1.操作
1.1大学在起草、审查或修改大学政策文件时,均遵循《法国示范法典》的原则。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大学政策文件按照本政策中规定的《法国示范法典》进行解释和应用。大学政策文件下的任何权力或自由裁量权将根据本政策行使。
1.2本政策的任何不一致之处,均优先于大学的任何政策或程序。
2.原则
2.1校董会成员、教职员、附属机构及学生将:
2.1.1重视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本着探求知识、理解和真理的学院和学术精神,进行询问、考察、批评和挑战;而且
2.1.2在行使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方面,以及履行大学的责任,以促进学生和教职员的福祉,作为学习团体的一部分,诚信行事、尊重他人和追求卓越。
2.2学术自由包括以下权利:
2.2.1更广泛地持有和表达对学校的运作和高等教育政策的意见;
2.2.2进行批判性和开放的探究,进行教学、评估、开发课程、出版和研究;
2.2.3以个人身份参与有关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公开辩论;
2.2.4以认可专家或具有认可专业知识的人士的身份参加公开辩论;
2.2.5参加专业和有代表性的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和从事社区服务,而不必担心骚扰、恐吓或不公平待遇;
2.2.6参加学生俱乐部、社团和协会,参加学生组织的活动和活动,不必担心骚扰、恐吓或不公平待遇;
2.2.7表达不受欢迎或有争议的观点,但这并不意味着骚扰、中伤、歧视或恐吓他人的权利。
2.3大学的每位教职员和每位学生都享有在大学土地上或与大学有关的地方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受下列因素的限制或负担:
2.3.1法律;
2.3.2开展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所必需的合理的、相称的行为规范;
2.3.3他人表达自己、听取和接受信息和意见的权利和自由;
2.3.4合理及适当的行为规管,使大学能履行促进学生及教职员福祉的责任;
2.3.5制定合理及适当的行为规管,以使大学履行其法定责任,包括对到访大学的访客的责任。
2.4除上述原则所述的合理及适当的规管外,任何人在大学土地上或在大学活动中或与大学活动有关的合法言论,仅就其内容而言,不构成不当行为,也不招致任何惩罚或其他不利行动。
2.5每位学术人员和每位学生享有学术自由,但有以下禁令、限制或条件:
2.5.1法律强制;
2.5.2按照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所需要的合理、相称的规定;
2.5.3根据学校履行促进学生和教职员福祉的职责所需的合理和适当的规章制度;
2.5.4通过合理的、相称的规章制度,使学校能够履行其法定职责;
2.5.5由大学通过其对所开设课程、课程内容和授课方式的合理要求而强制实施。
2.5.6学术人员或学生在受上述限制的情况下行使学术自由,不构成不当行为,也不招致任何惩罚或其他不利行动。
3.申诉流程
3.1如果校董会成员、教职员、附属机构或学生认为他们的学术自由或言论自由的权利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或限制,适用以下申诉程序:
3.1.1解决工作场所的不满和投诉程序职员及附属公司;
3.1.2学生投诉政策为学生;而且
3.1.3理事会成员转介监监。
有关文件及法例
政府
批准的细节
策略域 | 公司治理 |
政策支持 |
副校长 |
批准机关 |
委员会 |
下次覆核日期 |
01/11/2024 |
修订历史
版本 |
批准日期 |
批准 | 实现日期 |
细节 |
作者 |
21-2 | 29/07/2021 | 委员会 | 29/07/2021 | 修正案包括言论自由、学术人员的定义以及促进安全和福祉的责任 | 幕僚长 |
21-1 |
18/03/2021 |
委员会 | 17/05/2021 |
政策经理事会修订及通过 |
幕僚长 |
为20:1 |
18/12/2020 |
副校长 | 18/12/2020 |
临时政策经副校长批准 |
幕僚长 |
关键字 |
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
联系人 | 幕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