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用是唯一描述案例的标准方法。遵守引用规则是很重要的,这样你所引用的案例才容易被他人识别和定位。对已报告的判决书的引证应包括:
例如:
马博及其他人诉昆士兰州案(No2) (1992
当事人通常被称为原告(发起诉讼的人或实体)和被告(为自己/自己辩护的人或实体反对原告的主张)。在上诉案件中,当事人被称为上诉人和被告。如果听证是在法庭进行的,当事人被称为申请人和被告。
有些引用方法可能会在页码后面使用“at”和另一个数字(例如:9)。这就是所谓的精确参考。后,澳大利亚法律引用指南(AGLC),只使用逗号和页码(例如:Mabo v昆士兰(1992) 175 CLR 1,9)
为什么有的引文用方括号,有的用圆括号?
在需要确定法律报告的数量时,使用方括号。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报告例如,从每年的卷1开始,所以你需要知道年份,然后是该年的卷号,以便找到一个病例。例句:阿伯特诉交通事故委员会案[1991] 2 vr 116。
当不需要引用年份来标识数量或报告时,使用圆括号。的澳大利亚法律报告是连续编号的,所以您只需要知道卷号。例句:米尔斯v温顺(1990) 64 alr 190。
我们承认澳大利亚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是这个国家的第一批居民,并承认我们的员工和学生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土地的传统所有者。